主旨:有關貴署於 105 年 10 月 17 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111992 號函檢送「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請貴署行文提醒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若有研訂相關規定時,應邀各縣市教師組織共同參與訂定。
說明:
一、據貴署旨揭函文說明二所述,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可參考「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供開授課參考原則」或依據地方教育需求研訂合適之相關規定,貴署原意為因地制宜,然就本會長期以來之觀察,恐有縣市將以此做為行政管制措施,徒增教師不必要之教學負擔及干擾,反而喪失原本貴署之本意。
二、依據教師法第 27 條規定:「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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