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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16-11-17 | 點閱數: 505

主旨:有關貴署於 105 年 10 月 17 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111992 號函檢送「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請貴署行文提醒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若有研訂相關規定時,應邀各縣市教師組織共同參與訂定。

說明:
一、據貴署旨揭函文說明二所述,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可參考「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供開授課參考原則」或依據地方教育需求研訂合適之相關規定,貴署原意為因地制宜,然就本會長期以來之觀察,恐有縣市將以此做為行政管制措施,徒增教師不必要之教學負擔及干擾,反而喪失原本貴署之本意。

二、依據教師法第 27 條規定:「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有關公開授課參考原則,各級教師組織基於「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本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各縣市教育局(處)應邀請縣市教師會共同參與訂定,以讓縣市教育局(處)於訂定相關原則時,能兼顧可行性及周全性,更可避免徒增教師不必要之教學負擔及干擾。
三、基此,建請貴署再次函文提醒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若有研訂「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相關規定時,應邀各縣市教師會共同參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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