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建請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關於各主管機關之補充規定,應明定報備查以為適法性監督,請查照惠辦。
說明:
一、按《教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爰教育部據以制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該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義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足可見代理教師之聘任源自於學校原始編制內教師課(職)務。易言之,其聘任需求應為,除聘任原因源自教師請假者應以請假期間為聘任期間外,懸缺或增置員額之代理,應為整學年或整學期;同辦法第七條亦規範渠等受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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