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733
:::
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17-09-25 | 點閱數: 1134

主旨:貴府(局)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制定之補充規定,明定代理教師聘期起日迄日之規定,恐與授權之辦法相牴觸,建請刪除,請查照惠辦。
說明:
一、按《教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爰教育部據以制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該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義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足可見代理教師之聘任源自於學校原始編制內教師課(職)務。易言之,其聘任需求應為,除聘任原因源自教師請假者應以請假期間為聘任期間外,懸缺或增置員額之代理,應為整學年或整學期;同辦法第七條亦規範渠等受聘期間,權利事項之一為「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合先敘明。
三、前揭辦法第九條復規範渠等之待遇規定如次:「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第二項)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教育部據以制定「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行政院亦核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爰各校應按相關支給基準給付鐘點費或薪給。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二點規定:「代理三個月以上者,
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四、次按「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修法歷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之修正,學校得視需要員額控留增加改聘代理教師;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之修正,將控留比率自百分之五調整為百分之八。本準則並規範,「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爰,源於控留比率改聘之人員,係為懸缺之需,渠等之改聘俱應為符應學校整學期或整學年之需求理由,相關之人事費用於按學校核定員額編
列之預算,當應已以滿足預算員額設算編列,不應有所謂短絀不足之情事。高級中等學校在核定員額數內未聘足專任教師時,改以代理教師聘任者,與國中小控留改聘代理為相同之態樣。
五、教師法授權訂定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雖未於相關條文註明代理、兼任、代課聘期起迄之權利事項,然該辦法之第二條定義渠等身分時實已彰明較著。貴府(局)依該辦法第十二條就未盡事宜訂定補充規定,逕於相關規定中明定整學年代理教師聘期之起日與迄日,顯然已與上位階授權辦法相扞格。
六、再按《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七、爰本會建請貴府(局)應著手修正,刪除相關規定,聘期與待遇之支給應回歸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與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辦理,以符法制。

  •  
    1) XC227454590000000_0000399A00_di.pdf
:::

搜尋

訂閱電子報


密碼:8382438

線上使用者

10人線上 (8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10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