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會 106 年 1 月 11 日全教總法字第 1060000011 號函已諒達。
二、按行政院於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制定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經行政院 104 年 12 月 25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539021 號令定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施行。
三、次按國會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之版本,導師費與主管職者加給,均已明訂為「職務加給」,既同為職務加給,教師擔任導師與兼任主管職務之權利義務,即應有一致性之標準,然教育主管機關倨傲鮮腆、藐視國會,部分爭議事項至今仍未依法律授權,訂定相關規定報核。
四、即《教師待遇條例》法制化後,職務加給包含主管職務、導師與特殊教育 3 種職務加給,因此,年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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