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業於 104 年 2 月 24 日與 104 年 3 月 23 日修正,教師申請介聘條件修正為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該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依據 104 年 2 月 24 日修正為六學期之立法理由,係參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爰修正序文,明定教師需在同一學校服務滿六學期以上
始得申請介聘,合先敘明。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按前七條為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第十六、十七條為規範育嬰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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