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贊助會員權利義務行使辦法
103 年 11 月 19 日第二屆第四次理事會通過
104 年 05 月 20 日第二屆第七次理事會通過
104 年 07 月 29 日第二屆第八次理事會通過
一、 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
二、 權利:
(一)得享有與一般會員同等之會員卡及團購優惠。
(二)持有本縣退休教師證且退休前五年連續(含當年度)為本會會員,依法符合投保條件者,得由本會辦理加入健保。
(三)持有教師證或未持有教師證但有在彰化縣內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該機關單位出具證明且依法符合投保條件者,得由本會辦理加入健保與勞保。
(四)贊助會員及其家屬得以眷屬身份參加會員聯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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