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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18-01-29 | 點閱數: 510

主旨:關於預告訂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草案)」,本會意見詳如說明段,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1 月 27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61798A 號號公告辦理。
二、按本辦法草案第四條旨在明訂符合一定條件者所得存入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並調整制定附表;第十七條則依據條例第四十條規範各級政府將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而明定屬優存利息節省經費部分之計算方式,合先敘明。

三、條例第四十條以規制各級政府於年金改革後所節省之相關經費全數挹注,當以退撫條例制定前後,即年金改革前後比較,包含已退者及將退未退者均應納入計算,因制度變動所致減少支出經費,均為應全數挹注之金額。倘於本辦法附表中,特意將優惠存款最高月數調降,不啻形同降低各級政府應挹注之額度設算基準,有逸脫其雇主責任之嫌,爰前開條文所援引之附表,本會反對降低月數標準表之最高月數標準,仍應依現行優存辦法之規定辦理設算,方能符應年金改革全數挹注之本旨。
四、次為符應本辦法第十七條之立法原旨,本會建議增列第四款文字為:「四、前開各款之計算迄日,應至得請領人員死亡之日止。」,以維公允。
五、末,為保留當事人之帳戶選擇權,草案第十四條第二項,本會建議應修正文字為:「前項教職員經審定應減少至零元者,原開設之優惠存款帳戶內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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