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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17-06-16 | 點閱數: 591

保障代理教師權益  不能一拖再拖

全教總要求從 106學年度起給予一年聘期

    一樣是教育工作,一樣是正式職缺,長期以來現場的代理教師領到的薪水卻只有十個月,等於是教育行政部門帶頭剝削教育受雇者,是極為糟糕的負面示範。

    為了維護代理教師應有權益,全教總於去年 11月召開記者會要求代理教師人事費應該完整編列一年,在全教總提出建議後,教育部隨後召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數次會議,並做成以下決議:

    1.含括上、下學期聘期之代理教師若因業務需要兼任行政職務者,朝支薪至隔年 7月 31日之方向規劃辦理。

    2.有關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再聘含括上、下學期聘期之代理教師,為避免因聘期不連續,導致暑假期間失業,而又未能請領失業補助,爰建議各地方政府朝支給完整年薪方向規劃,並於暑假賦予其任務,相關任務應納入聘約敘明。

    3.教育部專案補助經費增置之代理教師(如採代理教師方式達成合理教師員額事項、國小提高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 1.65人、國小 2688及國中 450 等),因已依年薪設算補助經費,建議各地方政府朝聘任至隔年 7 月 31 日之方向規劃辦理,倘有經費不足部分得由本部國教署予以補足,至於未支用之結餘款則應予繳回。

    4.教育部與地方政府將督導各級學校,對於暑假期間未給薪情形下,學校不得要求代理教師到校工作。

    5.對於長期代理教師起聘日,審酌代理教師於開學前確有備課需求,爰建請各地方政府宜逐步漸進將起聘日往前調整,給予代理教師適當時間準備課程。

    6.考量偏遠地區聘用代理教師不易,基於學生受教權益且為降低教育現場教師流動率,俟「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立法後,建議各地方政府朝提供偏遠地區代理教師聘期至隔年 7月 31日方向規劃辦理。

    全教總指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係依「國民教育法」授權訂定,該準則規定:

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代理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依前揭規定,聘請代理教師是因控管聘任專任教師,其人事費用原本即以應置專任員額數編列,但各地方政府在轉聘代理教師時,卻刻扣人事費用,不給足 12個月完整之待遇。

    除此之外,各主管機關常見手法就是將代理教師聘期之起迄限制明文於補充規定中,規範所屬學校聘任代理教師。

    據全教總調查,截至目前為止,僅國教署於 105年 11月周知各國立學校應給予一學年長期代理教師一整年度的聘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未給予完整聘期,代理教師仍然只領到 10 個月多幾天之薪資,嚴重影響教師基本權益。

    保障代理教師權益  不能一拖再拖,本學年即將結束, 106學年度代理教師的教甄與聘任作業也即將開始辦理,全教總再次要求各主管機關自 106學年度起,給予長期代理教師完整聘期(如: 106 年 8 月 1 日-107 年 7 月 31 日),並應修正各主管機關訂定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相關補充規定,取消聘期起迄不合理限制。全教總並將於 106 學年度開學後再次公布各縣市代理教師聘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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