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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組織章程 | 2016-06-10 | 點閱數: 2160

彰化縣教師工會會員福利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101年 2月 22 日經第一屆第五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101年 3月 10 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3年 3月 8 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4年 3月 14 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5年 3月 19 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6年 3月 18 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7年 3月 17 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12年 6月 3 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一、依據:依據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 31 條第 10 款設置本會會員福利互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二、宗旨:本會以增進會員福祉,安定其生活,保障本會會員權益,提高服務精神為宗旨。

三、組織及成員:本基金置管理委員五人,由本會全體理、監事互選產生,委員互推一人任召集人,委員出缺(退會或書面辭職)時,由本會其他理、監事互選遞補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四、管理委員基於本基金之管理及運作均為無給職,任期與理監事屆次相同,連選得連任。但召集人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五、基於本基金之管理及運作,必要時得置秘書一人,由本會秘書兼任。負責日常行政聯繫、個案之申請及進度控管。

六、會議:

 (一)年度會議:管理委員會於每年 1 月底前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二)定期會議:遇有會員提出申請案時,應每月召開會議。

 (三)會議決議事項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七、基金來源:

(一)每位會員每年應繳之常年會費中提撥 150 元至慰問金、訴訟基金及祝賀金,至慰問金補足 50 萬、訴訟基金補足 150 萬及祝賀金補足 300 萬。

(二) 本會團購回饋金。
(三) 自由捐贈。

(四) 本會年度結餘之二分之一。
(五)  其他收入。

以上經費來源之金額提撥上限為 500萬,補足 500萬元後,剩餘金額轉撥至會務發展基金;會員若因故退出,不予退還。

八、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 祝賀金:含退休、結婚、生育

(二) 慰問金:會員教師之突遭變故。

(三) 訴訟互助基金:

(1) 補助會員教師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所衍生之訴訟的律師費用。

(2) 支付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3) 給付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訴訟費用。

九、本基金發放標準:(年資由民國 100 年起算,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一)祝賀金部份:(退休當年必須是現任會員,且需於退休當年度 12 月 31 日前(含)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1退休祝賀金:連續入會滿年以上(含)提撥 2000 元,每增加一年增加 100 元。

2生育祝賀金:入會滿一年,每胎提撥 1000,需於事實發生後 6個月內提出申請

3結婚祝賀金:連續入會滿年,提撥 1000,需於事實發生起 3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祝賀金之會員教師,入會年資必須連續,若中斷後再入會即重新計算年資。

 (二) 慰問金部份:

    1、慰問項目:

    ( 1)罹癌(檢具區域醫院以上證明)

( 2)重大車禍(檢具區域醫院以上證明)

( 3)身故慰問。

( 4)其他情況,檢具相關證明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認定之。

2、慰問金額:每項以 2000元為上限。

3、慰問對象:以連續加入本會 3年以上之會員教師。

4、發放標準: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提交常務理事會同意後核發。

(三) 訴訟基金部份:

1.會員教師被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2.會員教師原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

每一審最高補助 6萬元整,但補助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 18 萬元整。前兩項案件,若為集體訴訟,則以彰化縣律師公會相關規定予以補助

每位會員教師每年補助以一案為限。本款之補助項目以連續加入本會 3年之會員教師為對象;加入本會未連續 3 年之會員教師,其訴訟案件所需費用及互助費用不予補助。若尚未進入一審即以不起訴結案,其所聘請之律師費用,最高補助以 3 萬元為限。

(一)、(二)兩項發放標準由管理委員會審核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核發;(三)項發放標準由投訴委員會審核經理事會同意後核發。

十、慰問金作業流程:
    (
一) 填寫慰問金申請表(由本會網站下載)。
    (二)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將以上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 由管理委員會審核經理事會通過後發放。  

十一、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儲存。

十二、本基金之收支明細,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十三、每月捐助金額,以不超過當月份的基金總額為原則,但若有前月的累績餘額,得酌情處理。

十四、當月份基金經捐助後還有餘額時,應將當月份期金餘額併入下月份基金總額內。

十五、年度結餘款,保留至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做特別動支。

十六、本基金不得擅自移作其它用途。

十七、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 102年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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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會員福利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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