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會務幹部交通補助費暨誤餐費支領辦法
102年 1月 16日第ㄧ屆第八次常理會訂定 102年 1月 21日第ㄧ屆第九次理事會訂定 102年 9月 18日第一屆第十二次理事會修訂 103年 1月 15日第一屆第十四次理事會修訂 105年 10月 19日第二屆第四次臨時理事會修訂 111 年 4 月 13 日第四屆第八次理事會修訂 |
第一條 本會為會務人員因推動會務所需,特依本會章程第 28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會務幹部,係指選任理監事,公假之編制內駐會辦公室之選聘人員及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人員(專職秘書非本辦法所稱之會務幹部)。
第三條 第一條所稱推動會務,僅限於下列各項:
一、由本會派出代表本會推動常態性會務。
二、公假之編制內駐會會務幹部推動會務。
三、非公假編制內駐會會務幹部推動會務。
四、福利互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審核福利申請案件。
五、投訴委員會之委員審議投訴案件。
第四條 交通費補助費支領標準如下:
(一)縣內跨鄉鎮推動會務之公假、編制內會務幹部,原則上每週公假一天,每月補助交通費 1000 元(依此類推),最高每月補助不超過 4000 元;或依實際交通里程支領:每公里支領 6 元(每半年檢視一次)。
(二)參加福利互助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及投訴委員會會議:300元。
第五條 誤餐費報之支領標準如下:
一、公假之編制內會務幹部,按到會辦理會務核實天數(若當日因公差未到會辦理會務者,仍視同到會辦理會務),每天得補助誤餐費依此類推。
(一)全日: 250元。
(二)半日: 125元。
(三)若遇理、監事會議當日,本辦法所列之會務幹部,誤餐費與出席費擇一領取。
二、每人最高補助每週 4天為上限、每月不超過 4000元。
第六條 若遇有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有補助款時,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優先支付,不足之處,再由本會預算支付。
凡受國內外機構補助或招待之本會會務人員,其旅費或交通費已由其他機構依規定補助或招待者,不得再向本會申請支領;但所受補助費用較低者,得依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申請補助差額。
第七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