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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管 - 組織章程 | 2016-06-10 | 點閱數: 711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

                                                               100年 5月 1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3年 3月 8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會章程第十九條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選舉理事、監事、常務理事暨監事會召集人,得設選監委員會處理選舉事務。選監委員會由理監事推選會員擔任,並選任未參選之會員為召集人。

第 三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出席

          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 四 條  凡具本會一般會員資格者,得被選舉為理、監事。

第 五 條  選舉方式:

   (一) 候選人採公開登記制,並應自公告日起十日內填具候選人登記表乙式,向指定處辦理         完成登記手續,截止後五日內,在本會公開辦理號次抽籤,不克參加者由本會代抽,經抽籤決定號次後不得撤銷。

   (二) 理、監事選票上除參選者外,應保留當選席次之空白格。

   (三) 如登記不足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名額。

第 六 條  理、監事選舉票由本會製備,並加蓋本會圖記,選舉事務於會員代表大會辦理,並函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 七 條  理、監事之選舉,須有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方得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 八 條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九 條  會員代表領取選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 十 條 理監事選舉完畢,由主席會同選、監人員當場宣佈選舉結果。選票由監票員簽封交由        大會移交理事會保管,並將選舉結果報請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  新新任理、監事產生後 30日內,應召開理、監事第一次會議,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副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於當年度 7 月 15 日前完成會務各項交接程序。

第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罷免,由原選出單位或會議之選舉人提出之。但就任未滿 1年者,不得罷免。

第十三條  罷免案之提議人應擬具罷免申請書,敘明事實及理由,經原選舉人總數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方得向本會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理事長之罷免案依章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會查明罷免申請書連署人有不實者,或向本會提出罷免申請書之日起 3 日內,經原連署人申請撤回連署後,不足法定人數者,應於收到該申請書之日起 5 日內退還之,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十五條  本會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通知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 15日內,得向本會提出答辯書,逾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被罷免人為理事長者,由本會秘書長通知之。

          前項答辯書應副知主管機關。       

第十六條  罷免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

第十七條  本會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連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除應得原連署人全體同意外,並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無異議,始得撤回。

第十八條  本會因罷免案舉行集會投票時,應將罷免申請書及答辯書同時分發各出席人,並當場宣讀。

第十九條  本會在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       

          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本人為被罷免人或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 1人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第二十條  罷免案經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同意罷免票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罷免案,經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同一任期內,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及理由提出罷免。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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