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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管 - 組織章程 | 2016-06-10 | 點閱數: 554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高中職委員會組織規程
102 年 6 月 19 日第一屆第十一次理事會通過

第 一 條 本規程係依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高中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 本會隸屬於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縣工會)。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以維護彰化縣內高中職校教師專業自主權及保障其權益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縣工會。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積極維護彰化縣內高中、職校教師之工作尊嚴及權益保障。
二、推動彰化縣內高中、職校教師工會分(支)會事務,及完成縣工會交辦事項。
三、參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高中職委員會事務。
四、主動研討、協調、解決高中、職校之相關教育問題。
五、促進高中、職校教師進修及學術交流,提高教師之專業能力與地位。
六、加強高中、職校教師工會分(支)會之聯繫與合作,促進校際間資訊交流、意見溝通、感情聯誼等事宜。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成員為彰化縣各高中職校教師工會分(支)會。本委員會委員為各校分(支)會會長及縣工會任職高中職之理、監事,議決本委員會會務事宜。
第 八 條 委員任期與其擔任各級教師工會分(支)會職務任期同,其原職務經各級教師工會分(支)會改選交接後,由縣工會主動通知新任職務人員接替,全體委員均為義務職。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全體委員就委員中選舉產生後,由縣工會理事長聘任為會務人員。主任委員之任期與縣工會理、監事任期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十 條 主任委員為本委員會會議主席,並應受邀出席縣工會各項會議進行工作報告。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一學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各校分(支)會會長或全體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第十二條 會議後一週內,應將會議決議送縣工會備查或由縣工會建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辦理或核轉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程經縣工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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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高中職委員會組織規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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