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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23-07-05 | 點閱數: 103

說明:

一、教師待遇條例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施行,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查附表二明定起敘基準,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學士學位者,以薪級二十九、薪點 190 起敘。復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教育部定之。」,行政院 105 年 7 月 29 日 院授人給字第 10500492861 號函修正「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 1 點,並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生效,「一、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合先敘明。

二、然,現行中小學代理教師之敘薪,各主管機關於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未盡事項,於補充規定或行政指導中,沿用教師待遇條例前之大學畢業且未具合格教師證者起敘規定,分有「修畢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者以 180 起敘」,「未修畢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者以 170 起敘」之差別待遇。但碩士畢業者以 245 起敘,並無再予有無合格教師證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區分起敘。

三、本會日前於貴部此次研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階段,即已主張旨揭事項並獲貴部認同, 112 學年度聘任在即,建請貴部秉教師法授權,通令周知各主管機關代理教師起敘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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