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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組織章程 | 2016-06-10 | 點閱數: 648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會務幹部交通補助費暨誤餐費支領辦法

 

 102年 1月 16日第ㄧ屆第八次常理會訂定

102年 1月 21日第ㄧ屆第九次理事會訂定

102年 9月 18日第一屆第十二次理事會修訂

103年 1月 15日第一屆第十四次理事會修訂

105年 10月 19日第二屆第四次臨時理事會修訂

111 年 4 月 13 日第四屆第八次理事會修訂

 

第一條 本會為會務人員因推動會務所需,特依本會章程第 28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會務幹部,係指選任理監事,公假之編制內駐會辦公室之選聘人員及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人員(專職秘書非本辦法所稱之會務幹部)。

第三條 第一條所稱推動會務,僅限於下列各項:

一、由本會派出代表本會推動常態性會務。

二、公假之編制內駐會會務幹部推動會務。

三、非公假編制內駐會會務幹部推動會務。

 四、福利互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審核福利申請案件。

五、投訴委員會之委員審議投訴案件。

第四條  交通費補助費支領標準如下:

(一)縣內跨鄉鎮推動會務之公假、編制內會務幹部,原則上每週公假一天,每月補助交通費 1000 元(依此類推),最高每月補助不超過 4000 元;或依實際交通里程支領:每公里支領 6 元(每半年檢視一次)。

(二)參加福利互助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及投訴委員會會議:300元。

第五條  誤餐費報之支領標準如下:

一、公假之編制內會務幹部,按到會辦理會務核實天數(若當日因公差未到會辦理會務者,仍視同到會辦理會務),每天得補助誤餐費依此類推。

(一)全日: 250元。

(二)半日: 125元。

(三)若遇理、監事會議當日,本辦法所列之會務幹部,誤餐費與出席費擇一領取。

二、每人最高補助每週 4天為上限、每月不超過 4000元。

第六條  若遇有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有補助款時,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優先支付,不足之處,再由本會預算支付。

凡受國內外機構補助或招待之本會會務人員,其旅費或交通費已由其他機構依規定補助或招待者,不得再向本會申請支領;但所受補助費用較低者,得依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申請補助差額。

第七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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