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會務幹部暨會務工作人員差旅費支領辦法
102年 1月 21 日第ㄧ屆第九次理事會訂定
102年 1月 21 日第ㄧ屆第九次理事會訂定
102年 9月 18 日第一屆第十二次理事會修訂
105年 11月 16 日第二屆第十四次理事會修訂
第一條 本會為會務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報支差旅費,特依本會章程第 28 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會務幹部與會務工作人員說明如下:
會務幹部:係指選任理監事,公假編制內駐會辦公室之選聘人員及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會務幹部。
會務工作人員,係指由本會聘僱承辦本會會務、業務、財務及福利等之工作人員及專職秘書。
第三條 第一條所稱因公出差,僅限於下列各項:
一、由本會派出代表本會出席國內、外會議、研習及活動者。
二、因公務需要由本會派赴出差者或拜會連繫相關各團體或個人。
第四條 差旅費區分為交通費、雜費、住宿費及停車費等項目,其報支標準如下:
一、交通費:
(一)實報實銷及支領標準:
1、搭乘交通工具:
( 1 )以搭乘高鐵、火車、公車及捷運至目的地為原則(高鐵需檢據核銷)。
( 2 )火車以台灣鐵路管理局自強號、公車以國光客運公司或市區公車、捷運之票價支給。(火車、公路客運及市區公車及捷運無須檢據)。
( 3 )因時間有限且屬短程者,視事實所需得乘坐計程車,須檢據核銷。
2、花蓮、台東、離島等地區,可先經理事長核備後搭乘飛機。
3、凡以自用汽車或機車為交通工具者,依里程油資每公里 6 元(每半年檢視一次)及高速公路通行費檢據核銷。
(二)秘書(負責外勤工作):每月補助 500 元(每半年檢視一次)。
二、膳雜費:
(一)外縣市:全日: 300 元。
(二)縣內:全日: 200 元;半日: 100元。
三、住宿費:會議為連續兩天或路程遙遠無法當天來回,每晚補助最高不得超過壹仟陸佰元,須檢據核銷(超出額度須自付);依此類推。
四、停車費:須檢據核銷,每日以 150 元為上限。
第五條 凡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應於出差前填具差旅費申請表,詳細說明出差事由、日期及地點,並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請核准。
第六條 出差人員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費,其有攜公務必須另支運費者,按實檢據列報。
第七條 凡受國內外機構補助或招待之本會會務幹部與會務工作人員,其上述差旅費已由其他機構依規定補助或招待者,不得再向本會申請支領;但所受補助費用較低者,得依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申請補助差額。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參照行政院訂定之「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