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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組織章程 | 2016-06-10 | 點閱數: 576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101 年 2 月 22 日經第 1 屆第 5 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101 年 3 月 10 日第 1 屆第 2 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 一 條(目的)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提昇教師專業地位及實現教育理想,應適時引進各種社會資源與財力,協助本會各項會務發展,特訂定本會會務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二 條(來源)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每年提撥上年度結餘百分之十做為會務發展基金。
二、每年提撥至福利互助基金達上限後所盈餘之金額。

三、其他收入。
第 三 條(專戶保存)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保存。
第 四 條(運用範圍)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支付債務。
二、會所修繕。
三、其他經大會決議應動支之事項。
第 五 條(基金管理委員會)
本基金應設置會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本基金之收取、支用及資金管理程序。
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常務理事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理事會就理事中推選之。其任期與理事會同。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擔任之,綜理會務;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推選之,襄助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任命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與本基金相關之事宜。
第 六 條(會議)
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七 條(作業辦法)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凡於會計年度內捐贈本基金達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頒贈「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熱心會務貢獻獎」,並於每年會員大會時公開頒發。
第 八 條(運用原則)
本基金之運用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得動支。
第 九 條  
本會監事會有監察本委員會及本基金之權責,委員會須配合監事會之監察。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於 102 年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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