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中下旬有學校反應縣府行文到各校要求『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條文納入聘約一事
本會認為教師聘約的協議應遵守教師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經本會穎欣理事長與全教總常務理事清廉老師多次向全教總反應,請全教總盡速向教育部反應,過程如下:
一、全教總於 5 月 11 日召開記者會並發新聞稿(請點入下列網址參...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