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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23-01-12 | 點閱數: 735
一、國民法官法除第 17~20 、 33 條自公布日施行,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依據國民法官法第 3 條第 2 項,「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合先敘明。 二、查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之保護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三、本會認為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依法定義務...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汪秘書 - 最新消息 | 2023-01-10 | 點閱數: 516
一、依據「中華民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SUPER 教師獎計畫」、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彰化縣 112 年度 SUPER 教師獎活動計畫」,及彰縣府教學字第 1120001472 號函辦理。 二、若有意參選者,請於 112 年 3 月 2 日(星期四)前將推荐者參選資料送達本會,以利評審推薦表揚作業進行。送達本會方式如下: (一)親自送達: 3 月 2 日(星期四)下午 5 : 00 前。 (二)郵寄送達:以 3 月 2 日(星期四)郵戳為憑。 三、彰化縣內教師均可報名,但因「中華民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SUPER 教師獎計畫」及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彰化縣 112 年度 SUPER 教師獎活動計畫」資格限定,故薦送至全國之名單以有加... 觀看完整文章
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23-01-03 | 點閱數: 479
一、依據本會會員反映事項辦理。 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於 107 年 5 月 28 日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教練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相關事項於新申請教練檢定之相關文件中均載明教練證有效期為 4 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 48 小時,並每年至少 6 小時者,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證效期之展延,然對於 107 年 5 月 28 日前取得教練證者,對於此項重大變革並未知曉,近日本會接獲多起本會會員陳情,足見相關新規定貴署或各特定... 觀看完整文章
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22-12-26 | 點閱數: 339
一、「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針對《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持續提出法律修正案,委請朝野立委提出,並持續透過國會拜訪與記者會要求政府應立法撥補現有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財務缺口,詳見附件(本會新聞稿)。   二、立法院業於 12 月 16 日完成 112 公教退撫新制三讀,並同步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98 條修正條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 觀看完整文章
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22-12-21 | 點閱數: 418
說明: 一、依據貴署 111 年 11 月 30 日臺教授國署人字第 1110160415 號函回 覆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詢教師涉及體罰事件辦理情形疑義解釋, 及本會會員反應事項辦理。 二、前開函釋說明段三略以,「倘經校事會議認定教師有體罰事 實,則依解聘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涉有解聘辦法第 2 條第 4 款或第 5 款所定情形,學校應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教評會 根據校事會議決議及調查報告內容,審酌教師體罰情形是否已達 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依照教師法第 14 條、第 15 條、 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18 條等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審議。另倘 經教評會審議其情節未達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