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6 :老師對於平時成績考核或年終成績考核不服時,你可以怎麼做?
A46 :老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認為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如一般人民,依照「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
依「教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略同新修正教師法第 42 條),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略同新修正教師法第 44 條),同法第 33 條也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