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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19-03-22 | 點閱數: 1030

主旨:函轉教育部 108 年 3 月 1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80029333 號有關教育人員育嬰留職停薪說明書函乙份,請轉知所屬教師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查旨揭書函意旨略以,教育人員同時養育 2 名以上足歲以下子女或養育 3 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配偶倘未就業者,仍得循此為正當理由,向服務學校申請育嬰留停,學校不得以未就業拒絕其申請。
二、復查教育部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70212874B 號令略謂:「茲夫妻同時育有 2 名以上 3 足歲以下子女,與養育雙(多)胞胎子女所負履行照顧之責任及需求,宜有衡平考量之必要,爰參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規定:『養育 3 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者,不以一方申請為限』,教育人員同時養育 2 名以上 3 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三、基上,建請轉知貴校教師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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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52A00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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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52A00_ATT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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