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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組織章程 | 2016-06-10 | 點閱數: 676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出列席人員交通補助費支付要點

102 年 1 月 21 日第ㄧ屆第九次理事會訂定    

111年 4月 13 日第四屆第八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會章程第 28 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要點補助人員如下
一、本會理、監事。
二、列席人員係指因會議需要受邀至理事會報告者。
三、監事會列席理事、常務理事會之交通費比照出席人員,每次會議人數以一人為限。
    
第三條 會議名稱與支付標準
一、參加理監事定期及臨時會議: 300 元。
二、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定期及臨時會議: 300 元。
三、公假之編制內會務幹部,到會辦公當日,若遇與本辦法所列會議同一日,誤餐費與出席費擇一領取。

第四條 前條人員之交通補助費,應於簽到名冊簽到後使得支領。

第五條 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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