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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汪秘書 - 最新消息 | 2019-07-26 | 點閱數: 2857

       首先,「聘約」是教師與學校所簽訂之「契約」,常載於教師聘書之背面,許多老師很少留意聘約內容究竟寫些什麼。然教師之權利、義務除依法令規定外,尚須受聘約規範。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之法律關為公法契約關係,因此聘約具行政契約性質;私立學校教師與學校之法律關係為私法契約關係,即與一般民間之契約無異。「聘約」無論是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性質,締約時都須經雙方當事人(學校與教師)「合意」才能成立。

    「聘約」對締約雙方都有拘束力,除學校有不當勞動行為,可另提裁決外,公立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以申訴或行政訴訟救濟;私立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申訴或民事訴訟救濟。同樣地,教師也須遵守聘約,違約當然須負契約上責任,且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後段規定,教師聘任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尚得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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