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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19-04-12 | 點閱數: 748

文章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11/1548107/蘋果新聞

【這樣修法,能處理不適任教師嗎】張旭政:別鬥爭教師 開對藥方才解問題

張旭政/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

  行政院版《教師法》修正草案(下稱草案)預定於 4 月 17 日在立法院進行審議,此次修正的目的是強化「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但大幅增加了教師解聘、不續聘的事由,且賦予校長在解聘、不續聘教師時,可以增加「教師評議委員會」(教評會)外聘委員,讓教師代表少於二分之一。一旦通過,等於是對教師鋪下天羅地網,隨時都有可能被解聘。

  舉例而言,老師如果經常參與社會運動,過程中因為激情而毀損他國國旗、侮辱公署、辱罵公務員,或是平時喜歡怡情小賭,一旦被告發、告訴,而被處罰金、拘役或緩刑宣告,就有可能被解聘。草案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1 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受緩刑宣告,或受罰金、拘役宣告確定,有解聘之必要,即可將教師解聘。重點在於誰來認定「有解聘之必要」?當然是學校校長,一旦校長認為「有解聘之必要」,他就可以啟動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召集教評會來審議。因為是解聘案,因此校長可以增聘外部委員,讓教師代表比例低於二分之一(草案第 9 條第 3 項);這些外部委員既然是校長找的,想當然是認同校長的意見!

  即便老師不觸犯《刑法》,但是只要有違反法規而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同樣構成解聘要件(草案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因此,老師可能因為亂丟垃圾、大聲喧嘩、不依上級規定的方式進修,就會被校長以「違反法令規定,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移送教評會審議。同樣的,校長掌握了教評會的關鍵票數,一樣可以讓教師解聘。即便最後沒有解聘,也會把教師嚇個半死。

  既然如此,老師完完全全遵守法令總不會有事吧?抱歉,那要看老師跟校長的關係好不好,倘若跟校長關係不好,校長可以強迫老師去兼主任、組長職務(草案第 3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再派一個重大工程去擔責任,還怕找不到缺失去構陷一個完全不懂《政府採購法》的老師嗎?這時,依《公務員懲戒法》將老師免職、撤職、休職,同時也會受到解聘處分(草案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老師即使教得再好、再怎麼照顧學生,一旦讓校長不高興,就很有可能面臨這樣的下場。

  這是危言聳聽嗎?不,這是《教師法》修正草案一旦通過,就有可能發生的事情。而教師保命之道,就是多巴結校長,乖乖聽校長的話。這樣的修法,不是在處理不適任老師,而是讓校園氛圍倒退回威權時代,校長獨攬生殺大權的局面。無怪乎,基層教師將這部草案稱為「清算鬥爭教師法」。

  真正要強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就要對症下藥。把狼師、沒有啟動處理怪罪不相干的教評會,根本是搞錯對象。而教育部做過調查,沒有證據顯示教評會有「師師相護」情形,把解決方案放在降低教評會教師代表根本就是開錯藥方。

  以媒體報出的不適任教師或民間團體(如人本基金會)爭議的個案做深入分析,問題的關鍵在於: 1.學校根本沒有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主要原因在於學校欠缺專業人才及處理所需資源)。 2.教評會決議教師未達解聘程度時沒有公開揭示理由,而不服的一方沒有管道主張「複審」(教評會做出不解聘決定,即是最終決定)。因此,針對兩大關鍵點改善,即可強化不適任教師的處理,避免爭議。

  本次草案納入全教總主張的「專業審查委員會」(專審會),協助學校處理教學不力的不適任教師(草案第 17 條),並於主管機關認為學校教評會決議有違法且不作為時,擔任「複審」的機關(草案第 26 條第 2 項),就已經是正確的藥方。而以目前教育部及各縣市專審會處理個案的情形來看,專審會確實能有效的幫助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也是教師組織以專業角度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決心。

  強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各方都認同,但要找出關鍵、開對藥方。一旦搞錯方向,讓學校回到威權時代,變成「清算鬥爭教師法」,結果不僅是校園內的冷漠、抗拒,更是讓百年教育大業變得槁木死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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