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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18-04-30 | 點閱數: 514

主旨:關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補發補償金餘額乙案,惠請釋明其計算與發給餘額之時點,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第三項)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合先敘明。
二、旨揭條例第三十四條保留年資補償金之發給,係本信賴保護原則,衡平保障原已請領一次補償金與月補償金者之權益,本會認為實然面之執行應盱衡全局,在立法意旨上保障原請領月補償金者退休所得權益,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稱「於本條例施行後」,應指同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之「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換言之,相關機關應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前,按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計算其餘額,並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撥付餘額。
三、事涉渠等退休所得權益,建請貴部釋明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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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XC227454590000000_0000133A00_d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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