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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17-12-26 | 點閱數: 644

「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特)休假期間,違法扣發教保費」,有會員拿著錯誤的資訊來告訴全教總,我們該怎麼辦? 老師們要了解:
一、依幼照法第 25 條第 5 項的規定,教保員是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
二、「教保費」是我們提供勞務的對價,性質上屬於勞基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工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也是這樣說呢(102 年 5 月 3 日健保承字第 1020030390 號函)
三、依照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例假、休息日及特休,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四、針對主管機關違法扣發, 106 年 8 月 31 日全教總已函文教育主管機關,要求正確的認事用法,並重行釋明周知,同年 9 月 28 日教育部函覆「將錄案研議調整教保費之發給方式」。
#只有適用法律錯誤哪來需要修法
五、得知訊息的我們已透過官方管道了解並持續協調,並得知國教署刻正處理中,將在最短的時間內落實。
#老師的權益我們都照顧到了
#黑紙白字有工會就是搞不清楚狀況忙著收割
#嚇到吃手手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41547289202055&id=292264527463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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