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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17-11-10 | 點閱數: 731

全教總要求退撫條例生效前保障教師退休權益 教育部從善如流 施行細則草案納入特殊原因考量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106 年 8 月 9 日發布,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施行日後退休教師將不再具有 55 專案之優退,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一年,即 108 年 7 月 1 日後退休教師,將不再核發補償金。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教師之退休生效日,規定只能在 2 月 1 日與 8 月 1 日退休生效,與公務員隨時可申請隨時可退休不一樣。
  全教總考量條例相關生效日前已具補償金支領資格,但受限於退休生效日( 2 月 1 日與 8 月 1 日)限制,恐在制度上相對損失權益,全教總於 9 月 1 日即行文教育部主張 107 年、 108 年擬退休教師可以在 6 月 30 日退休生效。教育部於 9 月 11 日回復全教總,全教總的主張涉及特殊原因內涵事宜,教育部將考量學生受教權及教師退休權益等因素錄案研議。
  欣見教育部從善如流,採納全教總之建議,教育部 106 年 11 月 3 日公告之預告訂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草案之(第 20 條第 3 項)納入:「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退休生效日之限制。」,換言之, 108 年 6 月 30 日(日)為例假日,不影響學期之教學,施行細則訂定施行後,擬退休教師相對之權益將可獲保障。

http://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212/ch05/type3/gov40/num18/images/Eg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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