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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17-09-08 | 點閱數: 1166

主旨:公立幼兒園教保員於休假或特別休假期間,教保費之發給應按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請查照惠辦。
說明:
一、依據貴部 106 年 4 月 2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031069 號函釋,說明段四略以:「教保員如有請假情形,除喪假期間免予停發教保費外,其餘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教保費」,先予敘明。

二、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
三、按貴部之函釋,請假期間教保費仍維持以津貼方式扣發,爰教保費屬津貼項目已彰明較著。復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用辭定義:「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次查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略以:「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爰教保費為工資之一部分,教保員休假與特別休假期間,按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應不得扣發渠等工資。
四、貴部訂頒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係為補助幼兒園經費事項,不應以此作為幼兒園人事費用之限制依據。綜上,貴部之函釋顯與勞動基準法規定牴觸,建請貴部回歸勞動基準法規定,保障教保員之勞動權益,重行釋明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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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XC227454590000000_0000384A00_d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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