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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17-03-10 | 點閱數: 925

教育部 函


地址: 41341 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傳 真: 02-23967818
聯絡人:吳秀連
電 話: 02-7736742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 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 1060012414 號

主旨:有關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函詢該會新竹縣會員反應教師超時鐘點費支給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106 年 1 月 26 日全教總法字第 1060000026 號函辦理。
二、查依本部 94 年 6 月 24 日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所衍生疑義會議紀錄」結論二:「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 94 年 8 月 1 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超時授課節數,不包括在內。」
三、次查行政院 103 年 10 月 2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30050060 號函核復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略以,「教師整學期超時授課者,按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遇彈性調整上課時,亦同。」
四、綜上,本部國教署每年補助各地方政府調整授課節數及導師費以四十週為限,超過四十週之相關費用應由貴府逕秉權責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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