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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17-01-24 | 點閱數: 507

說明:
一、本會 106 年 1 月 11 日全教總法字第 1060000011 號函已諒達。
二、按行政院於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制定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經行政院 104 年 12 月 25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539021 號令定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施行。

三、次按國會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之版本,導師費與主管職者加給,均已明訂為「職務加給」,既同為職務加給,教師擔任導師與兼任主管職務之權利義務,即應有一致性之標準,然教育主管機關倨傲鮮腆、藐視國會,部分爭議事項至今仍未依法律授權,訂定相關規定報核。

四、即《教師待遇條例》法制化後,職務加給包含主管職務、導師與特殊教育 3 種職務加給,因此,年終工作獎金與加班費的計支內涵本應包括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但事實上導師費卻未被列入年終計算,而老師請假未超過 7 天,導師費也應如同行政職務加給,不應被扣減。

五、另《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亦拖延逾年後,方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致使前開之條例與要點之生效日間存有法律空窗狀態,枉顧教師權益,徒生學校端支給爭議,尸位素餐、恣意不作為令人不敢恭維。
六、建請貴部 1 週內依法究責相關業管人員,並周知本會,如怠為處理且未提出合理說明,本會將於 106 年 1 月 24 日依法糾舉、訴追貴院、教育部相關失職人員之法律責任,相關函達,希勿自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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