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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16-12-16 | 點閱數: 473

 一、 本會肯定教育部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增列契約進用教保員介聘文 字,賦與公立學校教保員比照教師介聘之依據, 然而對於服務於偏鄉幼兒園, 而面臨裁併校危機之教保員則尚無具體保障文字, 本會認為應將偏鄉教保員之超額辦法一併考慮於條文中。

二、條文中僅於 12 條中訂定禁止於幼兒園服務之四類條件 ,然而全國高達七成的私幼教保人員, 並無納入教育部不適任教師系統管制, 此為私立幼兒園體罰或偏差管教行為屢傳之主因, 本會認為應修法將私立園所中,不適任教保人員列管, 以維護幼兒之受教權益。

三、依 104 年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之附帶文字建議, 教育部應限制修畢師資職前專班之教保員在取得教師證前, 僅能於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代替大班一師任教, 且應公佈全國幼兒園大班之師資配置, 供家長做為選擇幼兒之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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