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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16-11-17 | 點閱數: 498

主旨:有關貴署辦理個別化教育計畫模式說明會及學者指導學校在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應撰寫「轉銜輔導與服務內容」情事,與法令規定不符,應予更正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近來本會接獲會員學校反應,有特教學者指導學校要求教師擬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時,應每學期撰寫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另查貴署於 105 年 5 月 23 日、 6 月 20-21 日辦理「104 學年度建立高級中等學校個別化教育計畫模式說明會」,其中會議手冊演講簡報第 33 張呈現「五、學生之轉銜及服務內容:(一)強調各教育階段每學期皆須進行轉銜輔導及服務。」及高級中等學校個別化教育計畫通用格式內有關「轉銜輔導與服務內容」均註記「每學期皆須撰寫」等字樣。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規定:「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立法理由為「明定各級學校應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著重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包括教育轉銜、社政轉銜及衛生醫療轉銜,並配合行政院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方案,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而持續性之個別化專業服務。」
三、另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出單位),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身心障礙者生涯階段轉銜前一個月邀請轉銜後生涯階段之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入單位)、身心障礙者本人、其家人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確定轉銜服務計畫…」。
四、再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跨教育階段及離開學校教育階段之轉銜,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召開轉銜會議,討論訂定生涯轉銜計畫與依個案需求建議提供學習、生活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五、綜合以上,所謂「轉銜服務」均指身心障礙學生於教育階段或生涯階段轉換時為使其順利銜接各階段服務之措施,學生在各教育階段之學習及服務需求本以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訂之,且學生未轉換教育階段或離校時,並無具體轉銜目標,每學期撰寫轉銜服務內容並無實質意義,學者不應進行法令擴張性解釋,加深教師無意義重複性文件累積工作及學校執行之困擾,請貴署予以更正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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