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733
:::
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23-01-03 | 點閱數: 130

一、依據本會會員反映事項辦理。

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於 107 年 5 月 28 日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教練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相關事項於新申請教練檢定之相關文件中均載明教練證有效期為 4 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 48 小時,並每年至少 6 小時者,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證效期之展延,然對於 107 年 5 月 28 日前取得教練證者,對於此項重大變革並未知曉,近日本會接獲多起本會會員陳情,足見相關新規定貴署或各特定體育團體並未善盡告知之責,致使其教練證可能失效,影響其權益甚鉅,請貴署協助行文各校,並請學校務必轉知學校運動教練相關事宜。

三、另,依據 111 年 1 月 10 日發布「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增列第 9-1 條規定,第 9-1 條第 2 項並規範已取得各級教練證者須於有效期間內完成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 48 小時,並每年至少 6 小時者,始得換發教練證。因運動教練可能持有多張教練證,每一張教練證均須完成不同的專業進修課程,累加需完成之進修課程時數對於兼任運動教練的學校教師而言,造成不小之負擔,加上各特定體育團體所開辦的研習場次不一,有的專業進修課程場次稀缺,未必能報上名,教師因課務繁重,未必能及時完成相關研習。建請體育署偕同各特定體育團體研議多元開辦形式的課程,諸如線上課程,如擔心線上課程未能掌握參與者的實際狀況,亦可設計檢核題目,完成檢核者始可取得研習時數。除線上課程外亦請評估是否增加北中南不同地區的場次或增加非上課日的場次等不同辦理方式。
四、仍請貴署加強宣導教練證換發之相關規範,特別針對先前已取得教練證之運動教練,並研議不同之專業課程進行模式,勿讓兼任運動教練的學校教師在課務及學生訓練雙重負擔下,仍需擔心其教練證失效的問題。

:::

搜尋

訂閱電子報


密碼:8382438

線上使用者

11人線上 (11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11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