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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22-06-02 | 點閱數: 242

說明:

一、依臺教國署 111 年 5 月 20 日幼字第 1110065200 號貴部檢送之「研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修正草案會議」紀錄內容所述,本細則第 2 條修正草案,綜整各與會代表意見後,朝以教保服務機構未設置 2 歲至未滿 3 歲幼兒之班級(以下簡稱 2 歲專班),或所設 2 歲專班已無招生餘額,而招收 3 歲以上至未滿 4 歲幼兒之班級,尚有餘額者,得招收未滿 3 歲之方向修正。

二、該決議為會議主席綜整意見後之判斷,非屬本會立場,本 會對此決議表達反對立場。

三、基於幼兒發展與心理健康,本會強烈建議貴部仍應維持目前做法,不宜將 2 歲幼兒混齡至 3 歲以上至未滿 4 歲班級,才是對幼兒教育制度品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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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8a2474-900d-48bb-834a-37eadb7e66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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