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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20-07-09 | 點閱數: 356

       有關貴部公布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本會針對處理機制及適用對象表達不同意見,為避免引發後續校園紛擾,敬請於準則公布前審慎思考,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日前貴部公布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將校長及教職員工亦納入適用範圍共同規範,貴部於諮詢會議中所持理由,係為霸凌事件處理一元,然依去年 6 月 5 日公布之教師法及其相關子法於 109 年 6 月 30 日實施後,未來在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將有四至五種之的調查處理機制處理,包括性平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透過專審會的調查處理程序、學校自己對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教師的調查處理程序、體罰事件透過校事會議的調查處理程序,還有其他類型行為樣態的調查處理程序,若依目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將再新增教師霸凌調查處理程序,對於不同行為樣態處理程序學校是否都能確實判斷、掌握並恪遵正當法律程序,若有困難,恐將拖垮學校的行政效能,並造成不適任教師無法妥善處理,致使處理程序延宕,此則為吾等所不樂見之現象。

二、其次,教師霸凌學生與教師體罰學生於教師法為同一款規範,但是在處理機制上,若是將師對生霸凌類型納入霸凌防制準則,同一款的規定將有不同的處理機制,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回到學校的處理機制,極易發生在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衍生的管教行為,而不當管教、體罰和霸凌之界線模糊,有可能知悉時認定是體罰,進入調查時若認定該行為符合霸凌樣態,則後續之調查處理程序將重新啟動,徒增學校之行政負擔及困擾。

三、基於上述兩點理由,本會在此嚴正預告,若未來學校處理教師解聘事項程序產生混亂,致影響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教師之工作權,則教育部必須負起最大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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