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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代轉訊息 | 2020-03-05 | 點閱數: 1383

主旨:有關新型冠狀病毒所涉教師請假、請領加班費或補休乙案,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本次為落實防疫,教育部多次參採本會所提建議,包含但不限於:教師因自主健康管理請假期間,不計入考核等第天數、防疫照顧假、配合休業日延後敦促各縣市延長代理教師聘期、政府統一採購防疫物資配發各級學校等緊急措施,本會為此聊表謝忱。

二、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本條例)業於一 o 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業經總統公布施行,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無論服務於公立或私立學校之教師若因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與教師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之家庭成員者,各該公立或私立學校應給予防疫隔離假,殆無疑義。

三、惟教師請假期間倘涉有課(職)務者,為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且阻絕疫情之蔓延,使疫情迅速獲得控制等重大公共利益,並同時杜絕道德危險,本會以為:

(一)專任教師因前開事由請假期間,學校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本文之規定,由學校予以公假派代,並核支代理課(職)務衍生費用。

(二)代理教師因前開事由請假期間,學校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十款本文規定,由學校予以公假派代,並核支代理課(職)務衍生費用。

(三)另準用「教師法」聘任之教保服務人員,因前開事由請假期間,學校亦應比照「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本文規定,由學校予以公假派代,並核支代理課(職)務衍生費用;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者,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由學校予以公假派代,並核支代理課(職)務衍生費用。

四、又教師倘為配合學校防疫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外,經奉派在校進行檢疫站設置、環境之消毒與學生量測體溫等庶務之協助時,本會以為,學校應比照各校導護輪值之運作,應允教師覈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以增益各該教師職場健康衛生之促進。

五、基上,建請教育部參採本會前開各項建議並以公函週知各校以利法遵,如蒙俞允,不勝感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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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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