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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組織章程 | 2016-06-10 | 點閱數: 781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會所修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104 年 3 月 14 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12年 6月 3 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一、依據:依據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 31 條第 10 款設置本會會所修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訂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宗旨:以提升會務自主運作及穩定發展之精神,避免搬遷所造成之不便,提高服務效率為宗旨,並為執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宜。 
三、組織成員及職掌:
(一)組織成員
   1 、本基金設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 1 人,委員 5 人,共 7 人組成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2 、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擔任,委員由本會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共 4 人、理事 1 人與監事會召集人擔任。理事 1 人由理事會推舉之。
   3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及鑑估二小組,各設組長 1 人及組員 1-2 人,由管理委員兼任。
   4 、管理委員基於本基金之管理及運作均為無給職,任期與理監事屆次相同,連選得連任。出席會議得依照本會相關規定支領費用,若會議當日與本會其他會議,同時召開時,僅得支領一項費用。
(二)職掌:
   1 、議決財務小組職掌
   2 、掌管本基金收支、保管暨運用事宜。
   3 、議決會所管理使用及修繕相關事宜。
四、組織運作:
(一)定期會議:本基金管理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按季召開,會議時間由主任委員依會務情況定之。
(二)臨時會議: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時,一週內應召集委員召開。
(三)主任委員不能擔任主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出任。若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因故無法擔任主席時,
      由出席委員相互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四)開會時委員均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或代理。因故無法出席時,須請假。
五、基金來源:
(一)當年度會員數乘以每人 30 元。
(二)會員捐贈款及其他捐款。
(三)其他收入。
以上經費來源之金額提撥無上限,會員若因故退出,不予退還,本基金應以本會名義專戶儲存,財務收支報表應經管理委員會確認後,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公告週知。
六、支用:
(一)本基金除運用於修繕本會自有會所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二)前項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
七、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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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購置會所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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