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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管 - 組織章程 | 2016-06-10 | 點閱數: 721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會務人員通話費補助管理辦法

102年 1月 21 日第ㄧ屆第九次理事會訂定

103年 9月 17 日第二屆第三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04年 5月 20 日第二屆第七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05年 12月 14 日第二屆第五次臨時理事會修正通過

一、宗   旨:為使本會補助會務人員公務行動電話通話費及公務行動電話之申請、使用權限、保管等事項有所依循,並建立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使用規範:本會人員之住宅家用電話通話費,均不得由本會補助。

三、申請及補助對象:

(一)係以會務人員使用會務手機為原則。

(二)會務人員係指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各主任委員(需事先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同意)。

(三)其餘若有業務特殊需要之會務幹部,應簽請理事長經常務理事會後同意。

四、使用額度:

(一)本會每月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月以 1700 元為上限。

(二)其餘會務人員以 700 元為上限。

(三)以上所有人員均應檢據覈實報支,其通話費用由各單位業務費或相關費用支應;惟如因業務特殊致前列限額確有不敷者,應簽請常務理事會同意核定後始可支應。

五、公務行動電話申請:

(一) 話機一律統一由會裡購置或使用者自行購買。

(二)公務行動電話由業務需要單位提出申請,經秘書長審核承辦,其通話費用由郵電費項下支應,為利於管理,本會申請使用同一電信公司門號,統一由秘書長辦理。

(三)公務行動電話為執行公務聯繫之用,處理公務時宜長話短說,節省話費支出。其使用對象,不以特定人員為原則。

六、保管規定:

(一)秘書長負責造冊列入財產管理。

(二)公務行動電話使用者應善盡保管之責(含話機與 SIM卡),職務異動後一週內辦妥移交手續(交出會裡統一購置的手機或未綁約之 SIM 卡),由秘書長負責點交,使用期間若非因公務用而損害或遺失,應予賠償。

七、本辦法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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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會務人員通話費補助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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