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會務人員通話費補助管理辦法
102年 1月 21 日第ㄧ屆第九次理事會訂定
103年 9月 17 日第二屆第三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04年 5月 20 日第二屆第七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05年 12月 14 日第二屆第五次臨時理事會修正通過
一、宗 旨:為使本會補助會務人員公務行動電話通話費及公務行動電話之申請、使用權限、保管等事項有所依循,並建立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使用規範:本會人員之住宅家用電話通話費,均不得由本會補助。
三、申請及補助對象:
(一)係以會務人員使用會務手機為原則。
(二)會務人員係指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各主任委員(需事先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同意)。
(三)其餘若有業務特殊需要之會務幹部,應簽請理事長經常務理事會後同意。
四、使用額度:
(一)本會每月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月以 1700 元為上限。
(二)其餘會務人員以 700 元為上限。
(三)以上所有人員均應檢據覈實報支,其通話費用由各單位業務費或相關費用支應;惟如因業務特殊致前列限額確有不敷者,應簽請常務理事會同意核定後始可支應。
五、公務行動電話申請:
(一) 話機一律統一由會裡購置或使用者自行購買。
(二)公務行動電話由業務需要單位提出申請,經秘書長審核承辦,其通話費用由郵電費項下支應,為利於管理,本會申請使用同一電信公司門號,統一由秘書長辦理。
(三)公務行動電話為執行公務聯繫之用,處理公務時宜長話短說,節省話費支出。其使用對象,不以特定人員為原則。
六、保管規定:
(一)秘書長負責造冊列入財產管理。
(二)公務行動電話使用者應善盡保管之責(含話機與 SIM卡),職務異動後一週內辦妥移交手續(交出會裡統一購置的手機或未綁約之 SIM 卡),由秘書長負責點交,使用期間若非因公務用而損害或遺失,應予賠償。
七、本辦法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