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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管 - 組織章程 | 2016-06-10 | 點閱數: 608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幼兒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102年 5月 4 日幼委會年度會議訂定草案

102 年 6 月 19 日第一屆第十一次理事會通過

107 年 11 月 14 日第三屆第七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本規程係依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幼兒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會隸屬於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縣工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以維護國小附設幼兒園具合格教師證之教保服務人員之專業自主權、保障其權益,以及參與幼 稚教育政策之制訂,提供縣工會專業諮詢為目的。

第五條 本委員會辦公會址設於本會。

第六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彰化縣國小附設幼兒園具合格教師證之教保服務人員其工作尊嚴及權益保障。

二、協助縣工會整合全縣國小附設幼兒園事務。

三、派出代表參加彰化縣與國小附設幼兒園具合格教師證之教保服務人員有關之組織或會議陳述意見。

四、主動研討、協調、解決國小附設幼兒園之相關教育問題。

五、辦理有關幼兒教育各項研討活動,以提升教育品質,發揮教育功能。

六、本委員會得召開會員年度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由縣工會各國小附設幼兒園推派出一名委員組成之,得依據本委員會決議,推展本委員會會務。

第八條 委員任期與縣工會理、監事任期同,全體委員均為義務職。

第九條  行政組織如下:

        一、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置一人,主任委員由四行政區輪動推任,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產生。

 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之任期與縣工會理、監事任期同。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委員會並成為縣工會理事會候選人。※

 二、副主任委員為主任委員之職務代理人,得代理主任委員職務。

       三、行政區劃分為彰芬區、和鹿區、員鹿區、田南區四區。

第十條 主任委員為本委員會會議主席,並應受邀出席縣工會各項會議進行工作報告。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同意、縣工會理事長召開。

第十二條 會議後一週內,應將會議決議送縣工會備查或由縣工會建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辦理或核轉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程經縣工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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