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教師會章程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7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1 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3 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27 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0 日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0 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9 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8 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9 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2 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3 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13 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員林市永興街 113 號
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
第四條 本會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維護學生受教權、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教學自主權與學生之受教權益。
二、與本縣教育局協商與教師權益相關之事項。
三、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教師權益與教育事項有關之法定組織。
四、對教育決策、教學及輔導環境提供興革意見。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六、辦理教師進修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七、促進各校教師會之經驗交流與連繫。
八、與各地區教師會、社團及組織之合作與聯繫。
九、協助本縣各級學校成立學校教師會或成立聯合教師會。
十、接受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十一、推動社區教育文化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以彰化縣各級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每一教師會為一員。
第七條 本縣各級學校教師會經理事會核可並繳納會費,即為本會會員。會員(含幼教委員會)應選
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學校會員教師每超過五十人,增加代表一人,學校有本
會理、監事者另為當然代表。
第八條 本會會員教師之權利如下:
一、享有派代表參與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其他一切依人民團體法應享受之權利。
二、享有參加本會所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享有本會提供諮詢、協助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教師)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自律公約。
二、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教師)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予勸告、警告、停權半年以內之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提報會員代表大會給予除名處分。被除名後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 四 章 組織
第十一條
一、會員逾期三個月未繳清會費,經本會書面定期催告後仍未繳納,且未提出正當理由說明者,處以停權處分;如會員提出書面說明,提交本會理事會議決之。
二、第十條被停權會員,收到書面通知兩週內可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交本會監事會審議後決行。前項監事會之決議,當事人或理事會不服時,得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三、前項會員如為會務幹部、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於停權期間均不得行使本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
四、因未繳會費而受停權處分者,於繳清經常會費後復權。
五、會員停權期間仍應繳納整年度經常會費,否則以出會論。
六、會員未繳清會費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視同出會。
七、出會之會員申請再入會時,需繳交會費後,權利義務重新起算。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訂定理事監事選舉罷免辦法。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及提案。
五、議決常年會費。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及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候選人資格:
1.全體會員代表 2. 理事會推薦人選 3.本會會員教師自行參選,但須有五人以上會員教師推薦,並於期限內完成登記。理事會中大專、高中職、國中、國小各保障一名。
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及監事不得擔任本會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議定會員之資格及處分。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及成立各項委員會。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專案、預算、決算。
八、選派本會對外之各項代表。
九、其他會員代表大會授權之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兩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不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每季之財務收支及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監察之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
第十九條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從當選該年之八月一日起至第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次屆理監事之改選事宜應於六月中旬以前完成。
第二十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一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學校教師會之個人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由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得置工作小組以推展會務,各組組長由理事長提名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同意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本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及財務各一名,幹事若干名,以處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並負責與各相關單位之聯繫工作。
總幹事、財務、幹事等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總幹事之職責為:
一、執行理事長交辦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
二、保管本會所有檔案、印鑑、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並編製財產目錄。
三、本會各種會務之準備、紀錄、通知及對外文件函電之處理。
財務之職責為:
一、負責本會財務之收支與管理,並在編製每月之財務收支報表後送請常務監事審查。
二、負責書面報告本會財務預算及決算之編列。
三、在會員代表大會前,將理事會通過之財務資料在送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向大會提出報告。
如有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設立、聘任之。
第廿三條 本會設各級學校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之請求或
監事會函請召開臨時會。
第廿五條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受委託人以
代理一席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能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廿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教師)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視同辭職,依法由候補理、監事自動依次遞補。
理、監事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妥請假手續。
第廿八條 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廿九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會議七日前發出開會通知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 1.同時具有彰化教師會與彰化教師職業工會者兩種身分者,免交會費。
2.僅具有彰化縣教師會會員身分者,須繳年費每人新台幣 1200 元。
以上常年會費,針對新會員及出會會員重新入會者之繳交費用,由理事會另訂之。
二、捐贈。
三、活動收益及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及預算報告,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六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