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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管 - 組織章程 | 2016-06-10 | 點閱數: 859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分會暨支會組織辦法
                                 100 年 5 月 1 日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第 1 屆第 1 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所設分支機構(分會及支會)之組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之。
第三條 本會依據會員學校或服務單位之一般會員人數設立分會、支會:會員人數 20 人(含)以上者得設立分會;會員人數 3 人(含)以上, 20 人以下者得設立支會。支會可合併,會員人數達 20 人(含)以上得設立聯合分會。
         分會、支會均分別冠以學校或服務單位名稱。前項分、支會之設立、解散由本會理事
     會議決定之。
第四條 分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大會一次,如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分會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大會閉會期間由分會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第五條 分會置委員 3-9 人,組織委員會,並互選會長 1 人,受本會指揮監督,綜理該分會一切會務;支會置會長 1 人,由各支會會員推舉之,並受本會之指揮,推行會務。
第六條 分會會務內容如下:
         1 、服務各分會會員教師。
         2 、建立校內會員基本資料,並傳送本會以建立會員資料庫:會員姓名、 電話、
      e-mail 、住址。
         3 、定期提供及轉寄重要訊息給貴校會員。
         4 、確定(或選出) 教師職業工會各分會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會議代表名單:
          (1)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2)推薦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
    (3)全縣分會會長會議。
    (4)高中職委員會、國中委員會、國小委員會。
    (5)參加工會所舉辦的研習活動。
   5 、每年 11-12 月上繳下一年度會費。
第七條 分會委員、會長、支會會長任期以 3 年為原則,分會委員產生方式由各分、支會訂定之。
第八條   分會、支會經費由本會依會員人數編列活動經費,每人 100 元依本會規定實報實銷核      
     發。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 102 年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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