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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管 - 組織章程 | 2016-06-10 | 點閱數: 595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投訴委員會設置辦法

101 年 11 月 14 日第一屆第八次理事會通過
102 年 3 月 9 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一條第十一款訂定之。
第二條 為有效處理本會會員投訴案件,保障會員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投訴委員會採合議制,設投訴委員五名,經本會理事會推舉通過後聘任。
    投訴委員任期同理事會,得連任,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第四條 訴訟基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整,每年由每位會員教師常年會費中提撥每人新台
    幣壹佰元整,逐年提撥至基金結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整。
第五條  投訴委員需為本會會員教師或曾任各級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者,並為無給職。但執行申訴案件時得支領誤餐費及車馬費。
第六條 投訴委員會得設置特約律師由投訴委員會決議後提請本會理事會聘任。
第七條 投訴委員會任務:
  (1) 接受會員及會員教師投訴,協助會員及會員教師處理申訴案件。
  (2) 投訴案件審查,並將結果報理事會審核。
  (3) 執行加入會員後發生通過審查案件之法律程序,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採定額補助。
  (4) 為維護會員權益之特別事項報本會理事會通過者。
第八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訂定,經會員代表大會核備後實施,作業細則則授權理事會訂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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