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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管 - 最新消息 | 2016-06-11 | 點閱數: 561

4 月中下旬有學校反應縣府行文到各校要求『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條文納入聘約一事

本會認為教師聘約的協議應遵守教師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經本會穎欣理事長與全教總常務理事清廉老師多次向全教總反應,請全教總盡速向教育部反應,過程如下:

一、全教總於 5 月 11 日召開記者會並發新聞稿(請點入下列網址參閱)以及行文教育部

二、教育部於 5 月 30 日函文全教總關於『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條文納入聘約的說明如附件

本署於 105 年 3 月 3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50035269 號函重申前揭規定,並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協助撿視轄屬各學校現行校園 霸凌防制規定、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係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重視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之行政指導,提醒各教育主管機關暸解轄屬學校對於校園霸凌防制工 作相關規定之應行注意事項。另本署要求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 政府於 105 年 6 月 30 目前函復統計表,係為暸解各級學校針對本案執行現況,並於前揭文說明二提醒各校需完成校內行政程序後實施,並無強制完成時限。

請大家協助事項如下:

一、請將此內容及附件轉寄給會員週知
二、若校方執意要將校園罷凌防制準則相關修文納入聘約時,請將此函文列印出給校方並請校方依教師法第 27 條與學校教師會協商。若學校無教師會者,則必須經校務會議依照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同意方可列入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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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組合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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