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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最新消息 | 2017-04-05 | 點閱數: 567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12083A 號公告辦理。

二、本會關切教師介聘作業之進行,以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異動介聘之權益為宗旨,建請貴部依據教師法 27 條修正旨揭辦法,介聘相關小組應納入,與主政主管機關同級或同級以上教師組織代表。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關連於學生受教權與師資穩定性之關係,並無存在個殊性差異, 104 年申請介聘條件修正為六學期之理由援引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之規定,其相關配套亦應對等處置,不應有所區別,爰建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及參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將兵役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納入採計。

四、本會強烈反對將「國小教師證『加註自然專長』」,列為申請教師介聘的類別,該規定嚴重違反目前國小教學「包班制」的基本精神,且造成國小教師介聘機會的不平等。

五、綜上,本會針對旨揭修正草案之公告事項,修正意見及說明詳如附件,建請參據意見納修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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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XC227454590000000_0000116A00_d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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