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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汪秘書 - 最新消息 | 2019-07-26 | 點閱數: 4936

     依教育部 98 年 5 月 21 日台國(四)字第 0980907318 號函,說明二略以﹕另「本部亦於 97 年 12 月 25 日台國(四)字第 0970259038 號函略以:『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有關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亦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茲以近來經濟不振,景氣低迷,學生家長如有參與學校辦理課輔之意願,確有請教師協助指導學生複習課業之需求,考量實務運作及衡平教師假期權利,仍宜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妥適調整課輔教師之安排,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衡平教師權益。」

教育部於 100 年 6 月 2 日臺國(四)字第 1000095412 號函敘以:

( 1 )教育部 95 年 10 月 17 日 召開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以及 97 年 12 月 25 日 台國(四)字第 0970259038 號函等,均重申寒暑假及第八節課對於學生皆採「自由參加」原則,並嚴禁強迫收費。

( 2 )教育部重申 97 年 12 月 25 日 以台國(四)字第 0970259038 號函,有關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亦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 3 )若有需教師協助學生複習課業之需求,應考量實務運作及衡平教師假期權利,妥適調整課輔教師之安排,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衡平教師權益。

之後,教育部又於 101 年 5 月 28 日臺人(二)字第 1010092842 號函,略以:「寒暑假課業輔導係基於之前提下,徵詢教師授課意願,非屬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爰教師於寒暑假課業輔導期間無故未到校授課,應無教師請假規則第 15 條規定之適用。」並於 106 年 10 月 25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127101 號函再度敘以「『寒暑假課業輔導』係基於學生自願參加之前提下,徵詢教師授課意願所為之課輔課程……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寒暑假課業輔導,教師因故未能如期擔任課輔授課時,應依本部 101 年 5 月 28 日函釋規定辦理」。

故,教育部歷年函文中,仍重申暑期課輔係「學生自願參加」、「徵詢教師授課意願」所為之課輔課程,尚無變更。惟建議考量學生之需求及學校整體運作,與學校協調課輔之安排,若教師著實無法參與,教師應與學校妥善溝通,學校依規定也不應為難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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