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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秘書 - 最新消息 | 2017-11-28 | 點閱數: 1259

大家關心的國小鐘點費案
據說創下最快成案速度

教育部直接報行政院申請同意調高
大家一起監督行政院了
機關回應如下:
· 回應日期: 2017-11-09
· 回應機關:教育部
分析說明
一、法源: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略以:「…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 2 點規定:「二、 支給基準(中小學藝術才能班除外):…(三) 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以下同) 260 元」。
(三)兼任及代課教師之待遇係依上開規定辦理,該基準前經行政院 101 年 8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10039940 號函核定。
二、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整應依循之程序:
(一)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爰國民小學鐘點費之調整應報行政院核定。
(二)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文略以,行政主管機關於草擬法律時,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以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法案實施所需財源事前妥為規劃。
(三)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之 1 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 (訂) 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四)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按地方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並不得超過 90%,如需不受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9 條規定之限制,需報行政院同意。
(五)本案需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凝聚共識,籌妥財源,並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後,報行政院核定。
三、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整歷程:
(一)國民小學兼任代課教師鐘點費每節 260 元係依據教育部 79 年 3 月 30 日臺(七九)中字第 13647 號函轉行政院 79 年 3 月 16 日臺七十九人政肆字第 08033 號函核定。
(二)教育部前於 91 年 8 月 5 日擬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鐘點費支給原則」,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自 91 學年度起實施,其中國小兼任、代課教師鐘點費由 260 元調高為 320 元。復因縣(市)政府表示財政困難,且全國教師會亦表示在未訂定國小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固定節數授課)等配套措施前,該原則之實施,將嚴重影響教師權益(教師請事病假自付代課鐘點費相形增加),爰經報請行政院同意自 92 年 2 月 1 日起暫緩實施。
(三)另教育部 92 年 12 月 1 日發布修正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支給標準,由教育部定之。為期依法支薪,教育部於 93 年 8 月 5 日邀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開會研商訂定相關支給標準,經與會人員討論,認為避免增加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且考量現職教師權益(請假須自付代課鐘點費),決議維持國中每節 360 元、國小每節 260 元。復因應全國教師會前揭意見(未訂定國小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固定節數授課】等配套措施之疑義),教育部 101 年 1 月 20 日臺(四)字第 1000234382C 號令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採固定節數授課,國小教師可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研商辦理情形
一、衡平性: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節 400 元(每節課 50 分鐘;每分鐘 8 元);國民中學為每節 360 元(每節課 45 分鐘;每分鐘 8 元);國民小學為每節 260 元(每節課 40 分鐘;每分鐘 6.5 元)。爰此,如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同教育階段為考量,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之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其每分鐘薪酬應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標準,較具衡平性。
二、基本工資調整: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 22,000 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 140 元。校外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如以每週 20 節、每節 260 元估算,每月薪給 20,800 元( 20 節×260 元×4 週),不足每月基本工資。
三、歷年調薪幅度: 79 年度後,軍公教已歷經 13 次調薪,其軍公教歷年調薪幅度如下:
年度 調薪幅度(%)
80 13
81 6
82 6
83 8
84 3
85 5
86 3
87 3
88 3
90 3
94 3
100 3
107 3
四、基本授課時數訂定及財政補助研議: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原經行政院 91 年 10 月 7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10045345 號函核定自 91 學年度( 91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惟因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財政困難及未訂定國民小學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固定節數授課)等疑義(教師請事病假自付代課鐘點費相形增加),爰經報行政院 92 年 1 月 23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20001950 號函同意自 92 年 2 月 1 日起暫緩實施。然教育部 101 年 1 月 20 日臺國(四)字第 1000234382C 號令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採固定節數授課,國小教師可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且教育部研議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增予以補助。
五、經費預估: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整,如由每小時 260 元調高至 320 元,所需經費說明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算內所聘代課教師之經費部分:經估算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小普通班預算內所聘之代課教師(含員額控留及教師因公假、病假需聘任之兼任或代課教師節數),所需提高鐘點費為 2 億 4,398 萬 6,400 元。
(二)課稅配套補助國小教師減授節數經費部分:有關教育部國教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小普通班編制內教師減授節數所需提高鐘點費,因係屬課稅配套措施一環,採全額補助,經費需求數為 4 億 3,188 萬 6,000 元。
(三)總計推動本案所需經費估算為 6 億 7,587 萬 2,400 元。
六、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整會議:為評估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整,教育部國教署以 106 年 9 月 1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105448 號、 106 年 9 月 1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103307 號、 106 年 9 月 1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102031 號及同年月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102644 號等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填列「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修正意見調查表」,並於 106 年 10 月 5 日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研商「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整」會議,其會議決議略以:「……(三)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整為 320 元案,如中央政府逐年持續全額補助其差額( 260 元調增為 320 元之差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致同意調增」。
參採情形
基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之鐘點費衡平性考量(每分鐘薪酬一致性),本案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朝每節調增為 320 元之方向辦理,惟需籌妥財源,並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後續推動規劃
一、修正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 2 點規定,國民小學每節 260 元調增為 320 元。
二、籌編本案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經費 6 億 7,587 萬 2,400 元,並納入預算,俾符合預算法等規定。
三、規劃國民小學每節 260 元調增為 320 元生效日期。
四、依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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