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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管 - 組織章程 | 2016-06-10 | 點閱數: 1591

彰化縣縣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處理要點
93.4.22 府教學字第 0930076984 號函修正
98.6.15 府教學字第 0980139115 號函修正
102.5.24 府教學字第 1020156859 號函修正
104.4.22 府教學字第 1040132803 號函修正
104.6.18 府教學字第 1040200450 號函修正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執行教師法第十五條公平處理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介聘對象:彰化縣縣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含縣立高級中學國中部教師)。
三、介聘原則:
(一)超額教師之提列,各國中得在不違反本要點規定下,自行訂定處理原則。
(二)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依當學年度領域(科別)授課時數提次學年度教師排課分析表,由各校依當學年度教學人員之師資結構計算各領域(科別)教師員額比例,由領域(科別)超額節數比較高者,提列超額領域(科別)之超額教師名單,送本府教育處辦理輔導介聘作業。
(三)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在時限內依學校課程需求及相關規定提列超額教師科別名單及優先順序,送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優先輔導介聘。
(四)超額教師介聘作業依下列原則處理:
1、自然減班超額教師:由本府輔導介聘時,以介聘同鄉鎮市、同類型學校或鄰近鄉鎮市同類型學校為原則,並按積分高低及任教科(類)別,就各校提撥缺額依序選校,並保留原服務學校積分;若原校出缺並經二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則該超額教師得依序返回原服務學校。
2、因新設校而減班學校之超額教師:
由超額學校先協商介聘至縣內其他有缺額之學校,若尚有超額再優先介聘至新設立之學校,並保留原服務學校積分;若原校出缺並經二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則該超額教師得依序返回原服務學校。
3、各校應提撥四分之一以上之缺額供超額教師介聘,不得藉故拒絕,並得視全縣超額教師數適當調整超額開缺比例。
4、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以各校提列之現有缺額為準,被介聘之學校不得藉故拒絕。
5、各校或自行籌組之委員會新聘教師甄選作業應於超額教師介聘完成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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